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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业部建立兽药监管督办制度

  查处 兽药 违法案件及不合格产品督促企业自查整改

  记者从农业部兽医局获悉,为进一步加大 兽药 违法案件查处等力度、提高工作效率,农业部已建立 兽药 监督管理工作督办制度。该制度将充分发挥省级 兽药 监察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和技术优势,调动各方面力量,共同加强 兽药 市场监管,严厉打击制售假劣 兽药 和经营走私进口 兽药 行为,促进 兽药 行业健康发展。

  为建立该项制度,农业部办公厅今年7月26日下发通知,要求各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兽药 违法案件举报电话,认真受理电话举报案件,建立相关制度,做好举报电话记录、存档、处理工作。11月25日,农业部公布了全国 兽药 违法案件举报电话。

  按通知要求,自2006年8月1日起,对举报到农业部的 兽药 违法案件查处、督促企业进行自查整改及质量不合格产品查处等工作,由农业部兽医局以下发督办单形式部署。各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督办要求按时完成部署工作,按时上报办理结果。农业部兽医局将按季度通报督办事项办结情况。

  对于群众举报的大案要案,通知要求各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农业部兽医局报告。对于跨省案件,以案件受理地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为主,案件涉及到的其他省(区、市),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,协助调查,并向案件受理地及时反馈调查结果。必要时,案件受理地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兽医局报告,由该局统一安排案件查处工作。

  经农业部 兽药 生产管理质量规范(GMP)飞行检查发现的各企业存在的问题或缺陷项目,通知指出,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按督办要求督促企业认真整改,并监督企业确实整改到位。对在监督抽检工作中发现的质量不合格产品和假 兽药 ,要及时向农业部兽医局报告。该局将及时下发督办单到不合格产品和假 兽药 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,责令其按照督办要求进行查处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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